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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安 萬事亨通
幸福常臨福氣宅
功名壽世祝千秋
福祿豐盈萬事全
晚安 百福俱臻
乾坤日月輝光照
龍虎風雲瑞氣生
四季平安事事順
大法官 司法院憲法法庭 任命資格 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大法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任命程序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而產生。 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職權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 其一、解釋憲法。 其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其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其四、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 兼任院長者為總統、副總統宣誓就職監誓人,其他大法官也是立法院長、副院長和立法委員宣誓就職監誓人。 對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對於政黨違憲解散與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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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
司法院憲法法庭
任命資格
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大法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任命程序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而產生。
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職權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
其一、解釋憲法。
其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其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其四、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
兼任院長者為總統、副總統宣誓就職監誓人,其他大法官也是立法院長、副院長和立法委員宣誓就職監誓人。
對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對於政黨違憲解散與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之。